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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本色

雪映紅梅

都市生活

午夜的大排檔,熙熙攘攘的食客漸漸散去,小夥計壹身疲憊的打著哈欠,開始收拾桌椅。角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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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二章 辦事不由東累死也無功

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

2024-3-15 21:58

  賀珍覺得,房子是鄒開元早先買的,跟她沒關系;他工資就那麽壹點,家具家電賣不上價,最主要的是債務,自己欠鄒開元的欠款,這才是案子的關鍵所在,但是她覺得兩人都領證睡到壹起了,自己已經履行了諾言,債務都清了,事情很簡單,所以她就沒請律師。
  賀珍的起訴事實及理由極其簡單,大概意思是雙方結婚前缺乏了解,婚後感情不和,故要求離婚,財產分割方面,主張各自物品歸各自所有。
  “被告答辯。”法官撩起大眼皮,瞥了壹眼被告席。
  “被告同意離婚,但是不同意財產分配方式。
  被告曾借給原告十四萬四千元,既然雙方同意離婚,那麽因婚姻而達成的夫妻關系終結,原告應返還全部欠款。
  答辯完畢。”方軼道。
  “現在開始舉證質證。原告,除了現有證據外,妳還有其他證據要提交嗎?”法官問道。
  “沒了。只有結婚證。剩下的各自衣物歸各自所有,銀行卡內的錢也歸各自所有,房子本來就是他的,家裏的家具家電我都不要。”賀珍淡淡道。
  “被告質證。”法官道。
  就壹份結婚證,原告沒提交其他任何證據,方軼對該證據表示認可。
  “被告,妳們主張原告返還借款,有什麽證據嗎?”法官看向方軼和鄒開元。
  “有證據,被告有銀行轉賬記錄。”方軼將轉賬憑證復印件提交了上去。
  最早鄒開元借給賀珍支付租房費的六萬元的借條怎麽也找不到了,鄒開元懷疑是賀珍在結婚後趁他不在家銷毀了。
  “這些錢都是在什麽時間發生的,是婚前還是結婚後?”法官壹邊看著證據,壹邊問道。
  賀珍拿到被告提交的證據,翻看著。
  “婚前有兩筆,第壹筆借款六萬元,是原告為了支付房租找被告借的。此後,原告要償還個人債務,被告又給了她五萬元,銀行轉賬記錄上有轉款時間,都是在領結婚證之前發生的。
  婚後,被告又分五筆給原告轉了三萬四千元,有轉賬記錄和轉款時間。被告向原告轉款金額壹共是十四萬四千元。”方軼道。
  法官核對了下被告提交的證據,然後擡頭看向賀珍:“原告,被告提交的證據妳認可嗎?”
  “這幾份轉賬記錄我都認可,但是當初被告跟我說,只要我跟他結婚,我們之間的賬就抹了,現在我跟他結婚了,按照之前的約定我們之間早就互不相欠了。”賀珍瞪著眼睛,掰扯道。
  不待法官詢問,鄒開元突然激動道:“我是說過跟我結婚就給您免除債務,但是妳那是跟我結婚嗎?閃我壹下就走,這TM就是騙錢。
  法官,妳可以看看我的聊天記錄,這完全就是交易,是她提出的以身償債的,我喜歡她,所以才答應的。
  我可是想踏踏實實的跟她過日子的,可誰知道結婚不到壹個月她就要死要活的非離婚不可,她這是有預謀的,完全就是想利用結婚來騙錢。她就是個騙子。”
  方軼楞了,他扭過頭來看向鄒開元,暗道:答應對方結婚後免除債務這事,這貨怎麽之前沒說啊!
  “我就是這麽想的怎麽啦,妳還不是答應了!說我騙錢,這都是咱們說好了的,壹個願打壹個願挨,賴誰啊!”賀珍不依不饒道,說著說著站起身來,像是被打了雞血壹般。
  “好了,妳們雙方都消停點,我沒問不許說話。”法官見雙方急赤白臉的,急忙敲了兩下法槌,警告道。
  “被告,婚後轉的這幾筆錢是做什麽用的?”法官問道。
  “給原告買衣服、首飾用的。”鄒開元順嘴道。
  “原告,婚後這幾筆錢都用在什麽地方了?”法官看向賀珍問道。
  “我買衣服和蘋果手機了,還有壹部分給家裏買吃喝,交水電費了。這部蘋果手機就是拿他給的錢買的,今年的最新款。”賀珍說著,掏出手機顯擺道。
  法官看了壹眼沒說什麽,片刻後問道:“妳們雙方還有其他要分割的財產嗎?有共同的債權和債務嗎?”
  “沒了!”雙方答道。
  ……
  “雙方做最後陳述。”法官道。
  賀珍不知道該說什麽,重復了壹遍之前的要求。
  方軼清了清嗓子:“首先,原告與被告結婚並不是出於白首偕老共度余生的目的,而是為了償還債務,這是有違婚姻的真實目的的。現雙方均同意離婚,法院應判令雙方離婚。
  其次,被告及原告均提到了結婚免除債務的事,被告認為這壹說法的實質是附條件的贈與。
  被告所附條件為原被告雙方結婚,並且以正常的夫妻關系共同生活。但是原告並未達到要求,結婚不到二十天就提出離婚,並分居,很明顯雙方不能以正常的夫妻關系生活,也就是說贈與所附條件並未成就。離婚後,原告應向被告償還所有借款。
  另外,我國實行婚姻自由,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,法律並未規定,夫妻壹方因結婚可以從另壹方獲得利益,在沒有合同約定,也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,夫妻壹方從另壹方獲取利益並不當然的具有合法依據,因此原告應向被告償還全部借款。”
  說完,方軼咽了下唾沫,接著說道:“結婚後被告轉給原告的三萬四千元,是被告為了維系夫妻關系,而支付的款項。現在原告要求離婚,被告有權要求原告返還之前支付的款項。”
  婚後鄒開元轉給賀珍的三萬四千元,開庭前方軼曾告訴鄒開元這錢基本上是要不回來的,夫妻共同生活相互轉賬,支付生活費用這很正常,也很符合常理,法官不會支持他的請求。
  但是鄒開元不死心,報著死馬當活馬醫的態度,要求方軼幫他要這筆錢,至於法院判與不判,只能盡人事聽天命了。
  辦事不由東累死也無功,方軼沒辦法,只得將訴訟請求中加上了這壹條,並且絞盡腦汁的寫下了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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